(晋政发〔2007〕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深刻汲取近期我省发生的数起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生产,规范煤炭生产秩序,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和我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决定,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省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要做到六个促进:一是促进煤炭行业“三大战役”巩固深化;二是促进煤矿整顿关闭落实到位;三是促进煤矿劳动用工规范管理;四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五是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六是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的重点和要求
(一)下列五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关闭:
1.非法采矿、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煤矿。
2.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3.超层越界生产的煤矿。
4.《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6〕6号)印发后,仍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以掘代采的煤矿。
5.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以上五类煤矿的查处、打击力度,并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对经核查属实的非法违法煤矿,在关闭矿井的同时要依法追究矿主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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