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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更换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更换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62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更换设备冷却水系统缓蚀剂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06〕2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采用纳尔科(NACLO)公司生产的亚硝酸盐体系缓蚀剂N8338代替目前使用的磷酸盐缓蚀剂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同时,我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修改,确保缓蚀剂更换后设备冷却水系统的可靠运行和核设施的运行安全。

  二、你公司应在系统重新投入运行后,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水系统的pH值及微生物含量,以保证新采用的缓蚀剂的缓蚀效果。

  三、你公司应在系统投入运行后,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的化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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