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商资批[2006]1406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的请示》(津商务资管[2006]10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股权转让双方于2006年2月23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同意公司股东海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同意公司投资者于2006年2月23日签署的合资合同修正案和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本次股权转让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473.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0%;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出资额为5178.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294.6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