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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证上〔2007〕83号)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决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最近二年经本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至少应当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公开致歉,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时间不得少于二小时,其中接受投资者质询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也可采取现场方式进行公开致歉,同时进行网上直播。

  三、上市公司董事长、受到处分的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当事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参加致歉活动。

  四、上市公司或其相关当事人出现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受到处分或获知第二次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进行公开致歉有关安排的通知。

  通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开致歉方式、日期及时间、网站名称、网址或者地点、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充分重视致歉活动,坦诚面对投资者,在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深入的交流。上市公司或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公开致歉时说明如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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