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级地震局定期对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进行突击抽查,开展相应级别的应急演练,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不定期地与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的规模、级别设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同时,要结合全国年度重点危险区和各省重点防御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包括设备维护费、软件升级费、配件损耗费、数据更新费、值班费、演练费、报告编写费、评比费、通讯费、交通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第三十三条 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各省根据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与工作计划使用经费。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主要包括地震应急、应急演习,日常运行维护、年度危险区应急对策研究报告的编写、岗位设置与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
第三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评比,评比结果将纳入全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评比。
第三十六条 根据年度评比结果,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问题突出,整改无效的单位进行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需制定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细则,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域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未尽事宜尚应遵照中国地震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