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管理,实现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安全、正常运转,保障地震应急快速响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维护、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对外服务、考核评比、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岗位与人员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运行,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指挥场所、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的管理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可根据各自实际设立地震指挥中心的应急工作岗位,可按照日常运行维护和地震应急的不同情况进行设置,包括运行管理岗、技术保障岗、应急值班岗、后勤保障岗、应急协同岗等。
第五条 根据震时和平时工作需要,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人员配置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岗位责任应明确到人。
第六条 各岗位人员需定期接受中国地震局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到达岗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章 日常运维
第八条 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7×24小时专职值班制度,暂不具备7×24小时专职值班条件的,可采取带岗值班制度。各省级地震局应在当月25日前将应急指挥中心下月值班表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
第九条 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设备检查:每天定时检查大屏幕系统、数字会议系统、音视频信号输入输出、中央控制系统、服务器、磁盘阵列等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2)网络测试:每天定时检查内部网络各节点之间,以及与外部网络是否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