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被制裁的不良债务人提供信贷业务、结算业务及其他服务等业务;
(三)向被制裁的不良债务人提供其他便利,给制裁行动增加障碍;
(四)不向协会和同业单位通报不良债务人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其他会员单位涉及产品研发和重大战略决策等商业秘密;未经其他同业单位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尊重其他同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的效力,不得采取以下手段或方式吸引、招收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
(一)招收、录用未与其他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从业人员;
(二)以窃取商业秘密和争夺客户资源为目的,诱使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辞职;
(三)破坏其他同业单位内部团结,鼓动、煽动其从业人员集体辞职;
(四)在招聘过程中诋毁其他同业单位声誉;
(五)代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鼓励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六)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诱使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辞职;
(七)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吸引、招收从业人员。
第三章 服务、监督和处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可以对行业标准向协会提出修改申请,协会将组织会员单位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协会定期将会员单位上报的不良债务人名单汇总后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组织会员单位共同采取对不良债务人的制裁行动,并对行动中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和裁定。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