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约约定,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会员单位在业务宣传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
(二)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三)对其他会员单位或同业非会员单位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其他会员。
第六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存款利率管理规定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
(二)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
(三)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代收代扣个人费用账户。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信贷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
(二)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
(三)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四)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
(五)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二)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
(三)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四)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五)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六)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七)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户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