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对该从业人员采取禁入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经自律工作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附件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促进银行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