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国家有关规定所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五)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六)对于涉及从业人员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七)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短期内连续多次流动的;
(二)有不经书面通知原单位擅自离职记录的;
(三)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四)有受到监管机关和银行内部处分、处罚记录的;
(五)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员工内部信用档案,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人事管理,积极、主动地向协会通报本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信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之间从业人员流动;
(二)接受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请求或委托,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流动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调查、调解;
(三)汇总、发布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
(四)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查阅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会员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如需要调阅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会员单位的信用档案,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会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五)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会员单位之间出现的非正常或集中性从业人员流动,协会可基于会员单位的请求,牵头组织与对方会员单位进行会商。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