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理扣留从业人员人事档案、身份证件;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三)利用优势地位约定超出合理水平的不平等条款、过度处罚;
(四)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国家有关规定所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五)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六)对于涉及从业人员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七)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短期内连续多次流动的;
(二)有不经书面通知原单位擅自离职记录的;
(三)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四)有受到监管机关和银行内部处分、处罚记录的;
(五)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员工内部信用档案,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人事管理,积极、主动地向协会通报本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信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之间从业人员流动;
(二)接受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请求或委托,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流动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调查、调解;
(三)汇总、发布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
(四)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查阅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会员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如需要调阅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会员单位的信用档案,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会将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