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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二)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取消银行业从业资格的;

  (四)受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禁入处分,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

  (五)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

  (六)与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处于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七)在劳动纠纷中,为逃避责任或获取不当利益而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提供过虚假材料或伪证的;

  (八)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九)机密岗位从业人员或曾经从事机密工作的从业人员,保密期未满的;

  (十)组织或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辞职提前通知期、离职违约金、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合法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约束。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或竞业协议中对辞职提前通知有明确约定的,应履行合同和协议中的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按照单位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存在违约金或赔偿金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在从业人员履行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为从业人员此后在业内的流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从业人员不得在行业间流动。从业人员单方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所在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会员单位应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限制,或以不正当手段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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