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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银协发[2009]49号)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是指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自律、公平竞争,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二)尊重从业人员的职业选择意愿,支持人才的有序流动;

  (三)维护银行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银行业协会推荐;

  (三)通过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四)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五)通过单位间协商,履行工作调动的程序;

  (六)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七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会员单位间流动,其他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严重失职、违规等原因被原单位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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