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银协发[2009]49号)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是指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自律、公平竞争,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二)尊重从业人员的职业选择意愿,支持人才的有序流动;
(三)维护银行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银行业协会推荐;
(三)通过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四)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五)通过单位间协商,履行工作调动的程序;
(六)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七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会员单位间流动,其他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严重失职、违规等原因被原单位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