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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部门规章》(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8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1986年2月5日 专利局公告第11号)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未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项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不足十项的,已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1个月内,缴纳说明书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未超过30页的,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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