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四、农业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科技情报机构应按情报工作现代化的要求,配备年富力强能开创新局面的领导班子,组成包括各类情报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农业科技情报队伍。
  第十六条 要尊重情报科学、尊重情报人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情报人员职称的规定,考核、评定和晋升农业科技情报人员的职称。经常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 采取多种途径有计划地培养农业科技情报专业人才,为在职人员开办各种业务培训班,选派在职人员到大专院校补习专业或外语。疏通国际交流渠道,选派情报人员出国学习、进修或考察。情报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五、农业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第十八条 农业科技情报人员在文献工作、情报调研、情报报道、情报管理、咨询服务,新技术发明、应用研究,情报理论、方法和手段研究等方面的智力劳动,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能显著促进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应视为情报成果。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评定本单位的情报成果,上报主管部门审定,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
  第二十条 农业科技情报单位有权对自己的成果实行有偿转让。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提留,用以奖励出成果的情报人员。

六、条件和手段

  第二十一条 在全国统一规划下,建立农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重视微型计算机的应用,实行计算机检索;同时充分利用引进的农业文献磁带,开展现期定题检索服务和追溯检索服务,并建立国内查找文献资料的支持库;重视视听、缩微、复制、印刷出版和发行等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需要的计算机、录像机、录音机、复制机、打字机、照像机,以及印刷机械等手段,其性质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主管部门应予支持,根据需要,尽可能相应配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