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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农牧渔业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
 (1985年5月18日农牧渔业部发)

一、总则

  第一条 科技情报是全国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指导下,开发信息资源,加强农牧渔业(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情报工作,有效地为农业“两个转化”服务,为农业翻两番和新技术革命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
  第二条 农业科技情报工作应该围绕农村社会经济和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运用先进的手段和方法,贮藏和传递情报信息,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积极地为生产、科研、教学人员,决策和管理人员服务。
  第三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手段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第四条 随着情报事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科技情报工作体系。
  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体系是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农业科技情报工作体系

  第五条 农牧渔业部是全国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将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情报所办成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中心,负责研究全国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规划计划,从事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干部培训和国际情报交流等工作,使之逐步成为全国农牧渔业系统科技情报检索中心。
  第六条 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体系由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中心,农牧渔业部专业部门科技情报机构,省、市、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省、市自治区农业科技情报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直属所科技情报室,高等农业院校科技情报机构,地、市、县农业部门科技情报机构以及农业科技情报网站组成。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科技情报机构的任务是: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和生产、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有侧重地搜集、整理、报道国内外和本地区农业科技情报资料、经济信息,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和咨询服务体系,围绕本地区农业发展战略和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定题服务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和科研攻关提供依据和预测材料。做好本地区农业科技情报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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