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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

  监测技术人员待遇与农牧渔业科研单位技术人员相同。
  第八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及生态环境调查、分析、采样的工作人员,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野外津贴。
  第九条 有关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各级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制订农业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各项监测任务,并监督实施。
  2.制定农业环境监测条例、制度以及农业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和协调本系统环境监测网工作,组织综合性农业环境质量调查。
  4.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农牧渔业部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农业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2.收集、整理、汇总、储存全国农业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评价全国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农牧渔业部提出报告。
  3.定期编写全国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
  4.负责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农业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5.参加国家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承担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技术仲裁;受农牧渔业部委托,组织或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6.参加国家各项农业环境标准和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的修改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全国农业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参与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2.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总结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本区域农业环境质量状况,绘制环境污染图表,定期向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报告;定期编写本区域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参加地方性农业环境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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