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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是农机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根据其能力和专长可承担各级的各种方式的推广任务。
  农机服务站(队)和农机科技示范户是技术推广的试验示范点和新机具、新技术的主要使用单位或技术承包单位。
  部农机化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技术推广联络中心,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协调、经验交流、情报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专职推广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农机技术人员和一定的农业、农经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第十条 农机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要任意抽调技术人员去搞与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采取举办专业训练班和选送技术骨干到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进修等办法,加强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逐步达到中专学历和技术员以上水平。
  第十二条 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对从事农机推广工作的农民技术员,经过自学,考试合格者,应授于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对长期深入农村第一线的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要给予特别的关怀和支持,其待遇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到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劳保福利,按原农机部(81)农机管字第133号《关于发放国营农机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防护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推广程序

  第十四条 推广工作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选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或引进成熟的新技术和已经通过鉴定的农机具,列为推广项目。
  二、项目论证。对所选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预期效果、可行性分析等。写出论证报告,重大项目还需组织论证会答辩通过。然后编制计划任务书报批。
  三、试验示范。项目批准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试验点,制定试验方案,在生产中考核适应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作出结论,提出报告。确认具有推广价值的,要同时制定出可供推广应用的《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
  四、面上推广。决定大面积推广的项目,采取扩大示范、现场会、巡回表演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技术承包等方式应用于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印发技术资料等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以促进面上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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