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程序审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
凡是纳入各级规划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办发〔1983〕17号文件的规定,地方用自有资金安排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备案。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如有意见,可在收到文件1个月内通知地方进行复审。凡是全部或部分用国家拨款、集中的折旧基金、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都必须编制不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批(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的审批仍按原规定办理)。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地方项目)要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报批前,地方项目要征得国务院归口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要征得有关省、市、自治区同意。
从一九八四年计划开始,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凡是未经纳入规划并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不能列入年度计划。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加强管理,纳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资金总规模之中。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要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经国务院批准扩权的城市或企业,按已批准的文件规定办法执行。
七、建立和健全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检查、考核和统计报表制度
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对国家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要按季汇总,向国家经委作出书面报告;对其他项目要半年汇总一次,向国家经委作出书面报告。年终要全面检查总结技术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于下年度二月份以前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地方的还要抄报主管部。
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执行和完成全面负责。
要认真考核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投资综合经济效益。具体考核指标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制订后,另行下达。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的内容组织验收。国家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经委组织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人民银行贷款项目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地方项目抄报主管部。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安排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