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更新改造措施资金的管理
  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总的要求和技术改造计划的资金总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要把更新改造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实现技术进步基础上的技术改造,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严格防止用更新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扩大长线产品加工工业的生产能力。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要贯彻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要按折旧的性质分别管理。企业的生产性折旧基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部门、各地区给企业核定一定比例(一般不要超过30%),由企业自行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或小改小革,其余部分,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根据批准的技术改造规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非生产性折旧基金,可由企业用于职工住宅及其他非生产性设施的更新改造。
  各级财政和银行对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要严格按计划监督使用。如果发现用更新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把基本建设项目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各级财政和银行有权拒付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新增建筑面积超过该项目(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土建工程量的资金超过项目资金总额20%的,均应按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在审批设计文件同时报请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的项目,除检查负责人责任外,还应按项目总投资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五、认真编好行业、地区和中心城市的技术改造规划
  中长期规划以国家计委为主组织编制。近期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国家经委为主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制订。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机械工业首批改造550个项目的作法,结合本行业的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会同各省、市、自治区,编制出本行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近期规划(1984—1985年),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查、汇总,并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形成全国的重点技术改造近期规划(1984—1985年)。此项工作将由国家经委组织,于今年10月前完成。
  各地区和中心城市,都要在行业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行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划,编制自己的技术改造规划。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经主管部协调,和行业规划相一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