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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9日)废止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
 (1983年8月15日)废止


  鉴于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自筹资金投资比重越来越大的情况,国务院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现在发现一些部门和地区把自筹基建项目大量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如不迅速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控制更新改造措施的资金总规模,将对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技术改造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切实管好企业的技术改造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管理直属企、事业并指导本行业地方企、事业的技术改造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经委根据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技术改造工作。地方非工业交通企、事业的更新改造措施资金总规模,都要纳入地区的更新改造措施计划,加强管理。
  二、严格控制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在国家下达到本部门、本地区的更新改造措施计划控制规模内安排技术改造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无权批准扩大更新改造措施总规模。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扩大规模时,应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统一平衡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认真清理在建项目,严格控制新上项目
  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要严格执行《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对于那些由于各种原因列入更新改造措施中的基本建设项目,工艺技术极端落后,耗能很高的项目,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以致产品滞销的项目,由于能源、运输、原材料和施工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以及计划下达1年以上不能施工,长期占用更改资金额度的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该停缓的要停缓。项目的清理按隶属关系进行,清理结果要报送有关部门。务请在第三季度末以前将使用国家拨款和银行专项贷款的在建项目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写出书面报告,并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凡是未经清理、申报的项目,今年结余资金不能结转到明年使用。今后,凡是借更新改造之名搞基本建设或是更新改造措施资金总规模末统计突破国家计划的,要检查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责任,弄虚作假或放任不管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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