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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总局科技情报资料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情报资料网的各专业中心点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情报资料的交流传递工作。
  各专业中心的情报资料室,要每季度向总局科技处和各局情报资料中心或点提供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出版等资料目录。
  第十三条 各局检验、科研工作需要的情报资料,首先在当地收集,必要时向各有关情报资料中心索取。各中心有义务按时提供,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资料的收集、管理、翻译和出版

  第十四条 各局情报资料室或专职资料员,于每年12月向总局报送资料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情报资料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情报资料重点收集、翻译、出版,分析研究和技术交流工作的安排及有关事项。
  总局于每年2月份下达全国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资料收集要根据检验和研究工作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收集的重点是:国内外有关检验标准(品质、规格和取样、检验方法)、有关法规和取样、检验方面的科技资料,以及国外检验技术动态,新技术、新仪器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各局情报资料室要积极主动开展情报资料交流,本着互通有无,有来有往的原则,发放“情报联系卡”固定资料交流关系,并不断地扩大交流单位。
  第十七条 科技资料、图书的管理要本着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管理。
  1·由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编目、制卡,管理。全部情报资料、图书集中在情报资料室。
  2·由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编目、制卡,分级管理。属于专业处、室专用资料由处、室管理,使用。
  属于多科性、综合性的资料由情报资料室保管。
  不论哪种方法,都要灵活掌握,都要健全管理、借阅制度,都要有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订购文献资料要考虑需要、使用价值大小以及节约开支,避免重订滥购。订购图书、期刊、标准……等文献资料,由情报资料室统一办理。各专业处、室自购的,也应先征求情报资料室同意,购置后由资料室统一编目,登记,发票签章后方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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