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总局科技情报资料管理实施办法
(1982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内外商品检验技术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加强科技情报资料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是商检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商品检验技术的提高,科学研究、技术革新的开展,商检现代化建设,都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
第三条 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的任务是收集、整理、报导、传播和分析研究新的科技知识,及时、准确、有针对性地为商品检验、科研、技术革新和技术引进工作积累和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充分发挥在商检工作中的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
第四条 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要坚持与检验、研究相结合,为商品检验、科研工作服务的方针,坚持情报资料专业人员与检验研究人员相结合,发挥广大检验、研究人员的实际工作中收集、整理、积累科技资料的作用。专业人员要发挥骨干作用,做好组织管理,完成规定的职责任务。
第五条 建立和疏通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收集、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商检科技情报资料网。要逐步形成检验专业技术,主要商品齐全,内外关系畅通,联系密切,相互配合的情报资料交流服务网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总局科技处统一管理全国各商检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组织收集国内外有关检验科技情报资料,逐步建立起商检系统的综合性检验科技情报资料中心。重点办好上海、广州、天津、大连、青岛、福州、武汉商检局的情报室(对内为科、组,以下同)使之形成中心。其它各局可根据具体条件设情报资料室,或专职情报资料员。要尽快地建立起商检系统的科技情报资料网。
第七条 科技情报资料人员要精干,要相对稳定。要注意配备既懂商检业务技术又懂外文的人员,现有情报资料人员要加强专业、外文学习培训,必要时可送有关单位进修和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