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要设置教育机构,配备专职教员,增加教育设备和经费,健全教学制度,进行系统的教育。犯人文化学习考试合格的,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的,由劳改单位发给证书。
罪犯的粮油定量和劳动保护待遇,要按照同类国营工业企业和国营农场同工种的标准和品种供应,不得克扣。
(三)调整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政策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刑满释放后强制留场(厂)的人员,要设置专场(厂)或单独编队,严格管理,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仍享有公民权,但要实行监督改造,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为了促进他们的改造,给予出路,由公安部根据原判刑期规定的监督考察期;对确定改造好了的,原则上可以回原来居住的地方。
2.今后犯人刑满释放,除强制留场就业的以外,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给予落户,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
犯人刑满释放后,凡具有工程师、技术员或三级技工以上的水平,劳改生产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作为社会就业,由劳改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
3.原有留场(厂)就业人员中的老、病、残,一般都已失去了重新犯罪的能力,应尽量清理遣返回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少数清理不出去的,发给生活费养起来。家在京、津、沪三大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事先与迁入地区公安机关联系。
原有留场(厂)就业人员中符合转为工人条件的,应予转工,享受同类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工程技术人员,要评定技术职称。不够转工条件的,按临时工对待。
(四)改革体制,继续调整、整顿劳改生产
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精神,按照劳改工作的需要,进行整顿和调整,稳定和发展劳改生产。在调整中,请各有关部门给予扶持。劳改单位要认真整顿企业管理,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步地实行各种经济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收入,减少亏损。劳改生产可以搞本系统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也可参加地方的联合,但劳改单位的人、财、物隶属关系不得改变,以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由于十年内乱中劳改单位破坏严重,多数地区元气尚未完全恢复,需要休养生息。为了保证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建议现在实行劳改财务包干和利润分成的省、市、自治区,要充分照顾改造罪犯的特殊情况,多留余地;利润较小的地区,免交利润。
劳改生产、狱政建设、教育设施、职工宿舍、营房和劳改工作学校等新建、扩建的基建投资,应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单立户头,列入省、市、自治区基建计划,并根据改造罪犯工作的特殊需要,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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