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关系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 国资办字〔1989〕第34号)
我局是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决定设立的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现已正式开始工作,现将经李鹏总理主持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印送你们(附后)。对“三定”方案中的职责,我局将分步实施。在当前治理整顿中迫切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特报经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同志批准,将建立工作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给予协助。
一、为统一拟订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将原已制定的涉及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其它资产)的管理制度寄送我局一份。今后制订、修订下发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涉及这一方面的制度,需经我局会签或核批。
二、我局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境内外和预算内外中央级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增减变动、经营和使用效益、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及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并实施检查,请各部门给予协助和支持。对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进行清产核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将另行研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在单独的国有资产报表制度尚未制定发布前,各部门的年度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及境外国有资产和收益分配情况的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请在报送财政部的同时抄报我局一份,其中有关国有资产存量价值及产权变动,今后将由我局审核会签予以确认。
四、为了掌握国有资产增量的情况和问题,请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国家投资公司、各有投资业务的银行和金融公司,将有关投资计划、数额、项目、效益等方面的情况,抄送我局一份。今后对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所形成的新的国有资产,请通知我局,以便办理产权登记管理事宜。
五、今后各部门及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兼并、出售、改制、清理等活动中,发生不同所有制、不同管辖部门、不同经营使用性质(如企业、事业、行政,下同),不同管辖级次和预算管理体制(如中央、地方,下同)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或管辖权转移行为,须报经我局审批,并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