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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批〔2007〕123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06年各地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其中大米15万吨,玉米10万吨)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工作,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出口信誉好的企业。二次分配方案及其编制原则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二、请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注意跟踪了解并向商务部(外贸司)反馈有关边境贸易粮食出口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对企业有关出口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努力维护良好的边境贸易粮食出口经营秩序。

  附件: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 件
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分配表

  计量单位:吨

┌─────────────┬─────────────┬─────────────┐
│地区     配额数量  │      大米      │      玉米      │
├─────────────┼─────────────┼─────────────┤
│黑龙江省         │          15,000│             /│
├─────────────┼─────────────┼─────────────┤
│吉林省          │          42,900│          55,500│
├─────────────┼─────────────┼─────────────┤
│辽宁省          │          10,000│          40,000│
├─────────────┼─────────────┼─────────────┤
│内蒙古自治区       │           5,900│           2,000│
├─────────────┼─────────────┼─────────────┤
│新疆自治区        │          29,000│           2,000│
├─────────────┼─────────────┼─────────────┤
│新疆建设兵团       │           9,000│             /│
├─────────────┼─────────────┼─────────────┤
│云南省          │           3,200│            500│
├─────────────┼─────────────┼─────────────┤
│总计           │          15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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