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批〔2007〕123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2006年各地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其中大米15万吨,玉米10万吨)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工作,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出口信誉好的企业。二次分配方案及其编制原则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二、请各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注意跟踪了解并向商务部(外贸司)反馈有关边境贸易粮食出口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对企业有关出口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努力维护良好的边境贸易粮食出口经营秩序。
附件: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 件
2007年部分边境贸易粮食出口配额分配表
计量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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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配额数量 │ 大米 │ 玉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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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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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42,900│ 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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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 10,000│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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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 5,9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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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 │ 29,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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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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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 3,2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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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5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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