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国土资源管理息息相关。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权利和矿权的规定,既有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继承,更有许多创新和突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内容和条款,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
(一)
《物权法》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散见在《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
《物权法》贯彻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二是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三是
《物权法》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
《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登记机构的职责;五是
《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二)
《物权法》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
《物权法》依据
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
《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二是
《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三是
《物权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