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30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人民币
转帐后“行局往来”科目余额为“0”,另两联特种转帐传票送人行业务部门。
如“外汇买卖”人民币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则会计分录相反。
五、年度“外汇买卖”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两科目上划总局处理手续
每年12月初,将11月末人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与人民银行业务部“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双方余额一致,共同签证后分局将“外汇买卖”人民币、“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全数上划总局。“外汇买卖”的外币余额通过“总分局往来”上划总局,人行业务部将“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分局户”的余额上划总行营业部。如“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是贷方余额,“外汇买卖”人民币户是借方余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30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人民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人民币
借:301总分局往来--人民币
贷: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同时签发总分局往来贷方报单结转“外汇买卖”外币户,如外汇买卖外币户是贷方余额,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外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外币
如“外汇买卖”外币户科目是借方余额,其分录相反。
六、侨外资银行缴存和提取待解付外汇款时的处理手续
(1)缴存时的处理手续比照开户时存入的手续,但分局应另设侨外资银行待解付外汇款不计息帐户。
(2)支取得解汇款时的处理手续
经办人员接到二联支款凭证(或送金簿)第一联支款凭证作借方传票记侨外资银行存款户款,第二联加盖公章后交移存行向中行办理解付。另根据解付头寸的金额大小,以电传或填制“贷记报单”寄境外帐户行“请借记”我帐户。将外汇头寸划转中国银行的代理行帐户。其会计分录:
借:侨外资银行存款--××行××币户
贷: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户
第四章 境外代理行帐务核算
为了加强国家外汇资金的统一管理,便于移存行的外汇移存和提取的资金划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名义,在境外主要金融中心开立了若干个可自由兑换外币帐户,一般以当地货币作为记帐货币(如美元帐户开立在纽约或美国的其他城市),有关帐户的开立和核算作如下规定。
一、境外代理行的选择及开户条件
(1)为了使国家外汇资金存放安全、调拨灵活、生息,对外开立帐户时必须选择资信、经营作风、工作效率好的代理行开户。开户前必须谈妥帐户使用方法、存透利率、铺底资金、透支额度、计息方式、报单、帐单、计息清单的寄送及有关费用等。在代理行资信同等的条件下,尽可能选择对我条件优惠的代理行,开户时还要对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
(2)开户条件谈妥后,在办理正式开户前必须先交换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开户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境外帐户行的名称、帐号、币别、帐户条件、通讯地址等通知各分局。
二、帐户开立的方式,目前可采用以下两种:
(1)开立分户的核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人民银行总行的名义(以下简称总局)对外集中开户,各分局共同使用,并以分局名义开立与总局挂钩的分帐户。各分局办理的移存业务,所有资金的收付,均通知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分户办理。每日营业终了,境外代理行将分户余额,不论借方或贷方,全部拨入总户,各分局分户余额每日为零。为了使总局能及时正确地掌握头寸,境外代理行在每日拨转余额后,当天须电传通知总分局总分帐户的资金拨转余额。总局接到境外代理行拨转余额电传后(如分局帐户为存款余额)总局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行××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待核销户
分局接到境外银行拨转余额的电报后,应与“101存放境外银行待核销户”核对相符后,立即填制“301总分局往来”资金划拨借方报单(摘要栏注明划拨××银行×月×日帐户余额),编押并签章后将第一联报单寄总局,第二联报单代传票,分录为:
借:301总分局往为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户
如境外代理行拨转余额与移存金额不一致时,应立即向移存行或境外代理行查询,在未查明前分局仍应按原拨转金额立即划总局,以使总局境内、境外帐户一致,查清后由境外代理行另行补记并调整原划拨总局报单金额。
总局接到分局“资金划拨借方报单”后,核对印鉴、密押,并与该分局原待核销户金额核对,相符后转销“301总分局往来待核销户”。会计分录:
借: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待核销户
贷: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已核销户
分局接到境外代理行移存资金的贷记通知书时,须核对印鉴,并与“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销户”,核对金额、起息日,无误后转销待核销户。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银行××代理行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销户
分局通过上述划转后,“101存放境外银行”的待销户和正式户余额均为零,划转后分局办理的移存资金,均在“301总分局往来”帐户内反映,直至当年11月底上划当年“外汇买卖”余额时,“301总分局往为”帐户余额也相应为零。
如分局帐户为提取余额,帐务处理与上述相反。
(2)集中开户,分散记帐、共同使用的核算办法。
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总局在境外银行开立一个总户,各分局可共同使用。分局的业务由分局记“存放境外银行”的分户帐,分户的余额由总局规定限额,由分局根据限额按万元大数上交和领用。分局办理的业务可直接通知境外银行收汇和付汇,境外银行的正本报单寄业务发生局,付本报单寄总局。为使总局能根据分局分户帐单与境外银行帐单及时核对,分局设“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正式户,不设待核销户。但收到境外银行寄来的借、贷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101存放境外银行”分户帐核对,发现境外银行借“贷记通知书的金额及起息日期与分户帐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移存行查询,并通知总局。移存和提取时转帐分录与开立挂钩分户的方法相同。分局的“101存放境外银行”的分户帐,是总局“101存放境外银行”分户帐的一部分,总局勾对“存放境外银行”帐户时,必须连同分局的分户帐一起勾对,因此,各分局的分户帐摘要内容务求详尽清楚(如移存行、移存行帐户行名称、业务编号、起息日等),便于总局销帐。分局的分户帐采用复写帐页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另一份每旬业务连续记载,次旬另开新页并用“上旬结转”将上旬帐户余额过入本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