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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
 (1985年3月9日 [85]汇管管字第145号)


  关于境内居民外币存款“外钞户”汇出境外的审批,兹做如下规定:
  1.对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汇出或携出部分或全部外汇。
  2.可凭有关证明办理下列汇款:购卖药品、仪器、书刊,可凭信件或发票金额批给外汇;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凭有关学校通知办理批汇。
  3.如遇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重病、死亡、意外灾难),可凭其亲属来信酌情批汇。
  4.关于上述批准外汇的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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