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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的通知[失效]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本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本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第5号--传闻及澄清

  第一条 为防范和减少市场传闻对证券交易的影响,规范上市公司澄清公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传闻是指公共传媒传播的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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