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创建企业;
(二)地方级试点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曾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的企业;
(四)属于国家优先发展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等;
(五)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深入,在所在技术领域中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相对较高的企业;
(六)对本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七)有利于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实施的企业;
(八)符合条件并对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积极性特别高的企业。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时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报企业在所在产业中的重要性;
(二)申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地区间的平衡;
(四)其他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设站企业进行审查认定,对予以认定的企业,发文公布,并授予专利工作站匾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专利工作站自认定之日起有效运行周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如仍有需要可以续申报。
续申报(含非连续申报)企业除提交“申报”部分中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对上一设站工作周期内整体工作的总结。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托所在区域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工作站进行统一管理,对不合格的专利工作站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要求对区域内专利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等申报途径设站的专利工作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联系。
第十八条 专利工作站负责人可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分管领导或负责人(主管)兼任。专利工作站负责人应全面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站的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工作站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