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进口商品征免工商税
外贸部门和其它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从国外进口的商品,都应当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工商税。但对下列进口商品免征工商税:
(一)经国家批准引进的先进技术和样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按照合同规定,作为资本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三)国家批准的建设经济特区所进口的设备、器材、运输装卸工具,以及经济特区的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四)外商、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根据合同规定,生产上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
(五)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方面的仪器和设备;
(六)经国家批准由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亏损商品,如粮食、原糖、农药、化学肥料等。
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工商税。但是,加工出口转为内销的商品所耗用的进口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和零部件,应补征进口的工商税。
外国来华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三个月以内复运出口的,不征税;留购的,应照章征税。
三、关于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征免工商税和所得税
凡是外商、侨商和港澳工商业者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对加工、装配出来的产品和加工、装配所得的收入,均应照章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对其产品免征工商税;对其加工、装配所得的收入,从所得第一笔收入之月起,在三年内,国营企业免缴工商税,集体企业免缴工商税和所得税。
接受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企业,如果转托其它工厂加工、装配,在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签的合同范围以内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上述免税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和制成的商品转为内销时,应当按照规定补税
烟、酒为高税率产品,应当按照一般规定征税。
四、关于某些有贷款建设项目的企业征免工商税和所得税
企业用外汇贷款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内配套基建贷款),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和专为生产出口商品的专厂、专车间基建贷款项目投产后所生产的产品,都应当照章缴纳工商税。
在归还贷款期间的各个年度,国营企业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应缴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基数留成比例,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归还贷款,但不得再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城镇集体企业可以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产品利润(指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企业主管部门在归还贷款期间,不得从所属企业的贷款项目中提取利润和各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