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工作,现将《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行业管理,规范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考核与资格审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堆,是指生产和利用中子注量率、电离辐射进行科学研究和其他目的核反应堆,包括实验堆、临界装置和实验快堆。
  第三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分为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研究堆操纵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提出执照申请。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准并颁发执照。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成立“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第六条 资审委由国防科工委、研究堆营运单位上级部门、营运单位的负责人及特邀专家组成。资审委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各1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资审委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经国防科工委审查后聘任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每届资审委委员的任期为5年。
  资审委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8年以上反应堆设计、运行、管理或者培训工作的经验。
  第八条 资审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各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二)负责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试题的备案;
  (三)受理取照考试申请,监督或者委托监督研究堆操纵人员的取照考核;
  (四)审查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的资格;
  (五)制订或者委托制订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
  (六)国防科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资审委工作方式及议事规则
  (一)资审委通常每年召开1至2次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遇有急需处理的特殊问题,应主任或者1/3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资审委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同意后,可书面委托其代表参加会议,但代表没有表决权;
  (三)资审委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总数1/2以上表决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条 各研究堆营运单位设“研究堆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操纵人员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委会由营运单位主管运行的院(厂)级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营运单位或者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9至17人组成。
  考委会委员应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职称,熟悉研究堆的设计、运行、维修与管理,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
  第十二条 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执照考核试题并报资审委备案审查;
  (二)组织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的实施并进行监督;
  (三)评审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结果;
  (四)受资审委委托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制订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大纲和再培训大纲并上报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培训工作由研究堆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操纵员或者高级操纵员执照者,必须完成培训大纲所规定的培训。
  第十六条 研究堆操纵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再培训。再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辐射防护规程、应急演习和运行经验总结、交流等。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下,必须对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