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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预算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章 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条例》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级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及时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二十八条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除本细则规定者外,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各级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国库会计科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库会计事项纳入银行资金平衡表统一平衡。为了便于分析考查国库会计事项,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支出等会计凭证数量较多的,应单独装订分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原则上采取逐级划分报解方法,支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可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向分库报解。
  第三十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工商税收类核算到“项”,其他个别项目,经总库和财政部协商,可核算到“项”(下同)。

第二节 国库的会计科目与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国库系统的库款上划、下拨、调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一)中央预算收入:总库收纳的各分支库就地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以及分库按比例或规定上解总库的中央预算收入,使用本科目核算。
  中央预算收入的退付也使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逐日上划总库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中央预算支出:总库办理财政部实拨资金的中央预算支出,使用本科目核算(总库专用)。
  (三)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各行办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以及总库与财政部结算时,均使用本科目核算。
  (四)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凡财政部预拨的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款,用本科目核算。
  (五)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本科目为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过渡性科目。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科目,每日划分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地方财政库款:地方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分成收入、补助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地方预算支出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应按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预算级次划分,在本科目下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地方财政库款户。
  (七)财政预算外存款:各级财政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拨、上解等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级国库应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预算外存款户。
  (八)待结算财政款项:凡由国库经收处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各国库经收处在本科目下设“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每天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先进入本科目专户,当天营业终了前汇总上划支库时,结清本科目专户。
  (九)总库对中央财政库款进行帐外登记,反映汇总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及库款的结存数字。
  第三十二条 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总预算收支余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
  各级国库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一)总帐: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名称设置。
  (二)明细帐(分户帐或登记簿):
  1.中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各分、支库收纳和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设登记簿,总库设明细帐。本帐(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立户。
  2.中央预算支出明细帐:总库根据财政部的拨款凭证,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进行明细核算。
  3.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明细帐:各开户行依照“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设置帐户。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均设置本簿。登记经收的预算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级次、科目分别立户。
  5.地方财政库款明细帐:各分、支库按同级财政机关设置本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其中对同级预算收入按年度根据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另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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