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稳定解决温饱、具备一定条件、难度小、投资少、见效快、偿还能力可靠的小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五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安排的项目应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项目执行单位要符合现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条件。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应占总投资的10-20%,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自筹资金比例。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民委根据分期分批、集中扶持的原则,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以县为单位的备选项目向国家民委申报。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建议书)及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批件;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其中要明确扶贫措施和脱贫指标。计划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当地人民银行支行的评估意见;
四、自筹资金落实的有关文件;
五、项目所需征地、设备、物资、能源(电、煤等)、水、路、技术、劳力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及文件;
六、技术依托单位与项目执行单位的技术合作协议文件;
七、经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担保能力的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八、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
各省、自治区民委在初审项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符合“温饱基金人行贷款”使用原则和范围;
二、项目执行单位有当地银行专户,经济责任落实,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与该项目规模相适用;
三、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措施落实可行,预测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可靠,还款有保证;
四、所需各种文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经初审、筛选、排队并征得本省、自治区人民银行分行的同意后,一式三份,报到国家民委经济司。
第七条 国家民委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考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经原则同意的项目,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通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民委、人民银行分行。分行对项目进一步评估并提出正式报告,分别报送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最后审定。审定的项目,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会签下达通知,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贷款计划和资金。
第八条 此项贷款的帐务处理和统计归属按“贫困地区县办工业贷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