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废止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
 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9月12日 民委(经)字【1990】第508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62号文件关于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和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项目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从大跨度联合开发扶贫专项贷款中,安排部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简称“温饱基金人行贷款”),集中用于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中的一、二十个县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项目。为管好用好这部分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加快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文]和《全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开发(1987)第2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贷款的审定、发放和收回,贷款的管理和经济责任,贷款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执行国家“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的优惠利率。贷款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至3年,特殊情况可4至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超过7年。
  第四条 “温饱基金人行贷款”用于下列生产性建设项目:
  一、带动千家万户贫困户解决温饱问题的种、养业项目;
  二、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产品有可靠市场销路、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明显、直接效益能辐射千家万户的加工、采掘业新建、续建和技改项目;
  三、群众易于掌握、经济效益显著、能带动大批贫困户增产增收的农牧业实用科技推广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