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外国驻华常设机构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国驻华常设机构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1981年6月2日 〔81〕财税字第185号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一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即负有扣缴税款的责任。对于外国驻华常设机构,具备条件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办理扣缴税款手续,并可按规定付给百分之一的手续费,至于扣缴税款的完税证,应由扣缴义务人开具名单送税务机关审核后逐一填写,并向银行代缴税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