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八百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四、关于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十条规定,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我国是参加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之一。根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三十四条、
三十七条规定和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四十九条规定,对使馆内的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派遣国在接受国所雇人员外,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一情况,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在中国所雇人员外,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不足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如何征税问题
外国来华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九十天的,其入、离境的月份居住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按其在华实际居住日数所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如何计算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五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但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天的,其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对于“九十天”的界限,有四个问题需要明确:第一,是否从第91天开始征税,以前九十天就不征税了;第二,如果某人连续居住超过九十天是跨越两个年度,按每个年度算,都不到九十天,是否征税;第三,如果原定在华居住日期不足九十天,后来因事延长居住时间,累计超过九十天,如何征税;第四,护照签证有效期间超过九十天,在此期间内临时离境,是否按连续居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