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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
 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发[1981]90号)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举办社会福利工厂,使盲聋哑残人员各安其所,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促进安定团结。社会福利工厂为数不多,而具有特殊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作与支持。各地在经济调整期间,望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社会福利生产中的问题,使之经过调整与整顿,获得巩固、提高和发展。

          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

  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是集中安置城镇中部分盲人、聋哑人和肢体残缺者的场所。
  社会福利工厂不同于一般企业,它是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生产单位,生产人员很多有生理缺陷,掌握技术有一定困难,转产周期长,设备工艺落后,竞争能力差,因此在进行调整过程中,需要考虑其性质和任务,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扶持。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地应把社会福利生产纳入经济调整规划。凡适合盲聋哑残人员参加的生产,不是必须关停的,就不要关停。社会福利工厂中质量合格、市场需要的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转走。对确需停产、转产的,应选择一些社会需要而又适合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社会福利工厂,有关企业应为它们作必要的让路。
 二、社会福利工厂的产供销必须纳入地方计划、各地计委、经委、物资、商业、供销和各归口部门对这些单位的生产计划、供销计划、设备配套、企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应和本系统企业同等对待,并给以必要的照顾。各地领导对社会福利工厂的积累应严格督促按规定使用,不许平调和挪用搞 其它事业。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工厂的领导,帮助他们通过调整、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改革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消耗,尽可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在经济调整中,对非停产不可的社会福利生产厂职工的工资照发,不能使其失业,并开办学习班,进行技术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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