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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非医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实行计划归口管理。
 16。国家对医药行业在保证再生产和集体福利的条件下,逐步实行"微利"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物价总局、财政部商定。从一九八二年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系统实行利润包干制。 企业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本企业、本行业的技术改造、发展和提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定。
 17。加强计划管理。 医药产品只能按需生产、按需供应,不得向企业压产值、压产量、压利润。二类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平衡,按计划生产,按计划收购,按计划调拨,生产企业不准自销;三类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收购和供应;关系战备、防疫、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服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调配。新建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医药产品的生产布点,按品种管理范围,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要以生产名牌、优质、低耗产品的工厂为中心,组织专业化协作,进行企业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18。避孕药具的生产、供应、发放,要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生产点要相对集中,生产条件要加速改造。要努力研究、试制、生产更为安全有效、使用携带方便的新产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做好避孕药具的研究、生产、供应工作,特别要做好广大农村的供应。

加强中药材生产管理,认真保护药源


 19。办好中药材生产基地,基地的产品要向国家药材部门交售。提倡科学种药,提高单产和质量。禁止使用影响药材疗效的农药、化肥。
 20。注意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动物药材要有计划地捕猎、饲养,严禁乱打乱捕;野生植物药材要采育结合,制止乱采乱挖。木本药材要纳入林业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
 21。二类和贵重的中药材,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安排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 除受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可以代购外,其他一切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插手。

做好医药商品供应,加强市场管理

 22。医药商品的收购、调拨、批发和零售业务,由各级医药经营机构负责;无医药经营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当地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经营医药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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