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医药生产和流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担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光荣使命。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和医药职工的共同努力,医药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不仅基本保证了全国人民的需要和一定数量的出口,而且多次大幅度降价,减轻了人民负担,为医疗、防疫、救灾、计划生育、反侵略战争和发展畜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破坏,和工作中长期"左"的错误影响,致使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和药政管理混乱。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虽然加强了医药管理,但多方插手,乱办药厂,滥制药品,多头经营, 抢购倒卖紧缺贵重药材,一些游医药贩乘机制售假药等问题仍然严重存在。因使用伪劣药品而引起的中毒和伤亡事故屡有发生。这不仅冲击了国家计划,造成了经济损失, 而且扰乱了市场,破坏了药源,影响了社会安定,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必须确保医药产品质量
1。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坚持质量第一、文明生产,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否则,不准生产,不准收购,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药品包装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机关和文号、主要成份、药效、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质量考查内容。
3。流通环节要严格执行商品入库检查、在库养护、出库检查制度,积极改善运输、仓储设备条件。
4。中药材,家种的要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发展质量好的地道药材;野生的要有计划地组织适时采集。要按等级规格收购和销售,按中药炮制规范加工,保证质量。
5。医疗器械要建立产品检测和设计机构,其生产所需的优质材料、元件、器件、配套件,有关部门要纳入计划,保证优先供应。
切实整顿医药企业和产品
6。所有药厂必须符合《
药政管理条例》和有关整顿药厂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