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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米)   ‖   (%)   ┃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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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800    ‖  >7—8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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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500    ‖  >8—9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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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17条 平均纵坡
  为了合理运用最大纵坡、 坡长和缓和坡段的规定, 以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驶,二、三、四级公路越岭路线的平均纵坡,一般以接近5.5%(相对高差为200-500米)和5%(相对高差大于500米)为宜,并注意任何相连三公里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第3.0.18条 合成坡度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得超过表3.0.18的规定

         合成坡度值              表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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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  ┃  二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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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
  形   ┃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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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坡度值 ┃  ┃  ┃  ┃  ┃  ┃  ┃  ┃  ┃  ┃
      ┃ 10 ┃10.5┃ 10 ┃10.5┃10.5┃11.0┃10.5┃11.0┃11.0┃11.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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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级公路,在山岭、重丘区的工程特别艰巨路段,合成坡度值可适当增大。各级公路在积雪严寒地区,合成坡度值应不大于8%。
 第3.0.19条 高原纵坡
  在海拨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3.0.19的规定折减。最大纵坡折减后,如小于4%,仍用4%。

            高原纵坡折减值          表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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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拔高度(米)┃ 3,000—4,000 ┃>4,000—5,000 ┃ 5,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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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减值(%) ┃   1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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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20条 竖曲线
  各级公路在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的半径和竖曲线的最小长度规定如表3.0.20。通常应采用表列一般最小半径值。
   注: 各级公路竖曲线半径和最小长度  表3.0.20(略)
 第3.0.21条 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
  当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平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3.0.22条 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大、中桥,以及各级公路上的小桥与涵洞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三、四级公路上的大、中桥线形,一般为直线,如必须设成曲线时,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宜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第四章  路   基

 第4.0.1条 用地范围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提或护坡道坡脚)以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3米,一级公路3米,二级公路2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高填深挖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行道树一般应在用地范围内种植,有条件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范围。
  公路沿线房屋、料场、苗圃等,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量利用荒地或坡地,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现有公路,一般保持原有用地范围不变;改建公路时,应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具体确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埋设电杆、 管线, 修建渠道等;确属需要时,应取得地区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4.0.2条 路基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基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材料情况等)并结合施工方法进行设计,既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拦截或排出路基以外的措施。设计排水设施时,应保证水流排泄畅通,并结合附近农田排灌,综合考虑。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 应尽量将取土坑、 弃土堆平整成可耕地和减少弃土侵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寒河道。
  通过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基,应作好调查研究,并应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个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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