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第三章 路线
第3.0.1条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标准,保证线形标准的均衡性。在条件许可时,应论证地选用较好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线形设计, 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 驾驶人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注意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避免采用长直线。为保证和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风景区公路的个别路段,应采用透视图法进行检验。
越岭路线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隧道或展线方案。当采用展线方案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线,确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较多的回头曲线。
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过地质不良地区。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第3.0.2条 行车道宽度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2。
注: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
第3.0.3条 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纵坡大于4%时,可沿上坡方向设爬坡车道,爬坡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车站等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第3.0.4条 中间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中间带。
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及中央分隔带组成。路缘带的构造应起到诱导视线的作用。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导向设施。
中间带的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4。
注:中间带宽度表(略)
长度≥100米的隧道、总长≥50米的桥梁或高架桥、或受地形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表3.0.4的低限值 。
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其宽度应符合设置该设施的要求。
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设置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必须划出路面标线或设分隔器。
第3.0.5条 路肩
与行车道连接部分应设路肩。各级公路的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5。注:各级公路肩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设中间带的一级公路 ,行车道左侧不设路肩 ;当为分离式断面的路基时,行车道左侧路肩可适当减窄 ,一般宽度为 :高速公路平原 、微丘区 ≥ 1 .25米(0.75)米 ,山岭 、重丘区≥1.00(0.50)米 ;一
级公路平原 、微丘区≥1.00(0.50)米,山岭、重丘区大于或等于0.
75(0.50)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肩,除加固处理部分外,应设有不小于0.5米的土路肩。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路段,可采用本条和表3.0.5括号内的减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其宽度一般为0.5米。
四级公路路肩宽度,当采用单车道路面时,一般为1.50米;其余情况下为
0.50米。
二、 三、 四级公路在村镇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应予加固,以充分利用。
在路肩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应增加设置路止设施所需宽度。
第3.0.6条 紧急停车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2.25米时,应设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平原、微丘区为300米左右,山岭、重丘区为500米左右;紧急停车带的宽度包括硬路肩在内为3米,有效长度≥30米。
第3.0.7条 错车道
四级公路,当采用4.5米的单车道路基时 ,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点 ,并使驾驶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 。错车道的路基宽度≥6.5米,有效长度≥20米。
第3.0.8条 慢行道
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车和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路段,应将快、慢行道分开。快、慢行道分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慢速车辆与汽车混合行驶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
二、汽车及其它车辆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级公路,当混合行驶相互干拢较大的路段;
三、城镇附近混合交通量较大的三级公路。
当沿行车道设慢行道时, 应以足够尽寸的外侧分隔带分开; 专供自行车通行的慢行道,行车道与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标线分开。
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公路一侧设置时,应不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米。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交通量而定,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一般不应少于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为0.75米或1米,大于1米时按0.5米的倍数增加。
第3.0.9条 视距
各级公路在平曲线和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3.0.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