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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基层商业局《关于信宜县李清芬侵夺原公私合营企业房产问题的函》

商业部基层商业局《关于信宜县李清芬侵夺原公私
 合营企业房产问题的函》
 (1981年5月21日 (81)商层集字第19号)


广东省商业厅:
  关于信宜县李清芬侵夺转入原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案,经与中央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华侨、侨眷以侨汇投资兴办的工商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其股金处理问题,应按照有关公私合营的规定,发给定息(至1966年三季度为止),股金不退(经区别属于劳动者的,股金处理问题以后再议)。至于动员华侨、侨眷以侨汇投资公司的,可按公司章程规定,还本付息。
  退还李清芬的股金,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你厅(80)粤商基字第9号文件的规定。但是,信宜县商业局既已对本人宣布退还股金,并补发1966年三季度以后的定息,是否纠正,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斟情处理。即使退还股金,也应按公私合营时核定的股金数额退给现金。房屋等固定资产一律不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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