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这次会议还讨论了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和如何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以及加强领导等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涉及大量在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为了把工作做好,需要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据统计,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大约有一万一千多人,将在一九八一年毕业。他们中绝大部分人将要申请硕士学位,个别人可能直接申请博士学位。另外,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八年入学的高等学校本科生有三十五万七千人,将要到一九八二年初和夏季毕业。因此,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将是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少数单位经过批准,可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试点。今年还要做好明年大量学士学位授予的准备工作。对全日制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的学位申请者,拟推迟到一九八二年逐步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目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有一部分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审批之前,即将毕业。会议认为,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毕业的研究生,如本人已完成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提出申请学位,可按照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组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如该单位今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则由本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补授相应的学位;如该单位未被批准为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者可按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会议认为,人大常委会已明令规定,我国学位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因此,对今年以前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不再按学历补授学位。
(二)关于获得学位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为了使学位制度更好地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在去年二月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学位条例时曾提出,获得学士学位和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工资可以不加区别;但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的工资原则上应该略高于没有获得学位的研究生的工资。这个问题,拟请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等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决定。
(三)关于加强学位工作的领导问题
建立学位制度是发展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是适应我国四化建设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能够自己培养博士、硕士,标志着我国教育的独立和教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实行学位制度,不仅是教育、科学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将促进人事制度的改革。这对培养、选拔科学专门人才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建立学位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我们缺乏经验,而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学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指定相应机构负责实施
学位条例的日常工作。主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委和省市,可以成立学位领导小组或学位委员会。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工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为逐步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