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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建立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位工作。它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者,确定考试科目,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按条件认真遴选,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学科门类多、工作量大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
  目前,我国培养大学本科学生的学校将近五百所,其中一九六六年前建立的约占百分之七十,其余属于一九六六年后新建或恢复的。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有六百多个。这些学校和科研机构培养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条件差别很大,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这种差别。为了保证所授学位具有应有的学术水平,必须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 要对当前培养研究生和大学本科
生的学校和科研机构, 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
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坚持条件,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 ,要努力创造条件 ,争取今后增列为学位授予单位。这些单位有达到学士、硕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可就近向有权授予学位的单位申请学位。
  对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会议决定采取分级归口负责审批的办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符合学位授予单位条件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等学校及其专业,是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以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审核,教育部复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学科分系统进行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统一审核。
  第四,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决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学科门类设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十个学科评议组。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工作组织,由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的专家共三百多人组成(均系兼职)。学科评议组的主要任务是:(1)评议和审核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2)拟订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协助制订贯彻实施学位条例的规章、办法;(3)对于不能确保所授学位水平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建议;(4)审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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