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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 (扩大) 会
议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学位制度是发展我国科学和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对培养、选拔科学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学位制度的实施既要有利于调动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安定团结。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意发挥专家的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学位院委员会
           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八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员和中央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共六十多人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期间,方毅同志到会讲了话。
  这次会议主要是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报国务院备案后即下达)。同时,对一九八一年实施学位条例的工作部署和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将这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
 会议认为,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注意学习国外有益的经验,创造新经验;要有利于调动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要坚持各级学位必要的统一要求,保证应有的质量,也要注意防止要求过高;还要有利于安定团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会议着重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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