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企业自销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订,并按物价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核定。
八、 以税代利试点和有关税收问题
(四十一)已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坚决试出成效,试出经验来。除现有试点单位外,今年一般不再扩大。个别要按行业试点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四十二)企业试行以税代利,要按财政部〔1981〕财税改字第1号文规定办理。已经按照地方规定进行以税代利试点的企业,为了便于总结经验,向国家缴纳的税率、费率和缴纳形式可暂不改变。个别税后留利水平过高,影响财政收入的,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十三)企业上交利润改为上交税、费后,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营业外收支等,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新产品试制费、科研经费都应在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再计入成本或冲减课税所得额。已纳入企业留利基数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在税后留利中缴纳。
(四十四)为了推进工业改组和联合。凡是经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批准试点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性公司、总厂,其所属工厂之间的内部配套协作(包括工艺协作中心的协作件),取消重复纳税,试行增值税或其他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文下达。已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试行办法,可继续试行,以取得经验。
(四十五)为了支持专业化协作,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业扩散协
作产品,接受加工的企业,以协作价格向原扩散单位提供产品的,可以享受两年的
免税待遇。
九、 银行贷款问题
(四十六)银行要运用信贷、结算等经济手段,支持并监督扩权企业发展生产,合理使用资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发放贷款,调整利率,使企业的活动符合经济调整的要求。组织好中短期设备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支持轻纺、建材,以及为轻纺服务的企业搞好挖、革、改,大力增产城乡市场需要的消费品和出口产品。
(四十七)企业贷款要订立合同,确定期限,按期归还。逾期贷款,积压物资和财政性开支占用贷款,要加付利息。加付的利息应从利润留成中开支。银行如发现贷款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可提前收回或停止贷款。
(四十八)企业利用中短期设备贷款建设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是企业职工劳动成果的组成部分,应按核定的基数留成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贷款本息一定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不得挤占原应上交的利润。轻纺专项贷款用新增利润按期归还贷款不足时,可根据国务院〔1980〕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 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中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