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出口产品的国内作价要合理。根据国务院〔1979〕206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规定,基本原则仍然是以内销工业品的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优质优价,但必须充分考虑出口工业品的某些特点。有些产品,工业利润大,出厂价格高,出口有发展前途,外贸部门在合理经营的情况下,仍然出口高亏的,有关部门要共同协商,应当降低供应出口部分的出厂价格;有些产品,工业利润不大,但税率较高,致使出厂价格高,出口亏损大的,由外贸部门或工业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提出对出口部分减税或免税的申请,报请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有些工业品,国外市场适销,出口换汇率高,但国内出厂价格偏低,生产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只能保本、微利甚至发生亏损,而内销价格一时又不宜提高的,或者内销价格基本合理,但供应出口的部分,由于小批量、多品种等特殊要求而使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的,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要共同协商,对于供应出口部分,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经过批准,给予价外补贴或者适当提高出厂价格。
(三十五)有出口任务的扩权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分成办法,按国务院〔1979〕202号文《
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用外汇贷款建设的项目,凡能够用国内材料、设备把所需进口的材料、设备顶替下来的,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过批准,提供材料、设备的企业有权取得应得的外汇。
(三十六)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和进出口管理的政策、条令,使用自己的分成外汇,委托有关外贸公司办理进口业务。但使用外汇要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避免盲目进口。批准手续要力求简化,便利基层。企业的分成外汇,主要用于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引进一些必需的先进技术、材料、零配件、测试仪器、技术专利和书刊资料等,也可以用于必要的出国考察。
七、 价 格 问 题
(三十七)扩权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国家计划调拨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及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和国家或地方物价部门有统一定价
的三类工业品,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议价
。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实行浮动价格销售的产品,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品种和价格浮动的幅度执行。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报原规定部门批准。
(三十八)对一些利润过高、供大于求的长线产品,以及超储积压物资,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可以降价,但降价幅度不宜过大。
(三十九)对一些产品由于出厂价格不合理,形成商盈工亏或工盈商亏的,在当前市场价格不宜变动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解决,工商双方都亏损、而又必须生产的产品,工商企业都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扭亏为盈。经过努力仍有亏损的,应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给以适当补贴,以调动工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