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新产品必须是: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的; 具有先进性、 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
益,有推广价值的;在一个省、市、 自治区范围内是第一次试制成功的产品, 并
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不应列为新产品。
(二十七)新产品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其重要程度和技术水平等情况,分别由中央与地方的科委、经委和主管部、局等部门组织鉴定确认。企业、研究院(所)等基层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新产品。
(二十八)新产品的试制费用,属于国家或主管部门计划安排的重大试制项目,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款;属于企业自行安排的试制项目,所需费用由利润留成资金开支。试制新产品所需的材料、设备,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解决。
(二十九)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确认后,才能投入生产,进行试销。试销期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产品确定,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三十)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订,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其中重大的新产品要由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试销期满投入批量生产,即应报有关部门制订正式价格。
(三十一)财税部门对企业试制新产品应采取积极扶植政策。新产品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过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
六、 扩大出口和外汇分成问题
(三十二)扩权企业有条件的,均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生产,为国家多创外汇。工贸双方要认真贯彻“四联合、两公开”的原则(即联合办公、联合安排生产、联合对外洽谈及联合派小组出国考察;外贸出口商品价格对工业部门公开,工业生产成本对外贸部门公开),密切协作,统一对外。外贸部门要积极支持扩权企业参与外贸活动,并向企业提供国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动态,使企业及时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变化改进产品,增强出口产品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十三)扩权企业有权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在对外成交时参与附签合同,也可以委托有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具备条件的扩权企业,经过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和外贸部批准,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直接经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出口计划任务和收汇任务。有关作法,按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和外贸部的规定办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同外贸部门搞联合,实行“工贸合一”。凡是当地外贸部门不收购的出口产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可以按国家统一的外贸价格和规定,到其他口岸洽商出口供货等事宜。外贸部门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批准手续,提高效率。